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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对外贸易之运输公司索赔时效
1.1《海牙规则》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应在提货日起3天之内,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书面通知。如果在提货时,双方已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托运人或收货人就无须再发出上述索赔通知,有关索赔依据可事后补送。如果承运人不受理索赔申请,则诉讼的时效为从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开始一年之内。如逾期不提出诉讼,运输公司可以免除对于灭失或者损坏的一切责任。
1.2 《汉堡法》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的《汉堡法》对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作了新的修正,依此条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在承运方交付之后15天内发出书面索要申请。而对于承运方延期交付,则需要在60天内通知承运人,否则将不会承担相应的补偿。而诉诸法律补救方式,则是从交付之日开始2年之内有效期。
根据《华沙公约》的相关条例,当遇到相应的物流问题时,如遭到遭破坏,即应在7天内向承运方申请书面要求。而对于承运方延期问题,则是14天内应当申请书面要求。而国际上对此类问题相应的法律补救力度为2年期限。考量从交付之日或者是应当申请之日开始一定期限之内办理相应法律补救。
根据.《国际多式连体公约》相关条例,当遭遇物流问题或者是遭遇物流丢失或者是遭遇物流受伤害时,则应当在6天内对多式串体业务员作出书面回应要要申请补救力度。考量当前大多都会选用协作性审核或者是协作性考核,则不必在此作出书面申请要要回应。考量延期情况下则是在60天内向多式串体业务员作出书面回应要要申请补救力量。考量国家上对此问题的法律补救力量为2年期限。考量从交付之日开始一定期间内办理相应法律补救工作。此外,《国家多式串体公约》将法律补救力量与书面申请要要回应相关联条例中包含6个月超出此期间将会使得法律补救力量失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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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规要求,从知悉损失或者损害发生之日起,最长只能延后180天提出索赔。如果逾期提出,很可能无法得到理赔。
Q2:不同类型的运输方式,索赔期限是否一致?不同运输方式的索赔期限存在差异:陆路货运180天;铁路货运90天;海运1年;空运运输索赔期限为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Q3:如何计算索赔期限的起始日期?索赔期限的起始日期一般计算从收货人或受让人实际接收货物之日开始计算或应当接收货物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