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步骤之构成接受的要件 如何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

2024-05-11T20:50:04
By 穿着裤衩廖提着跑

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下列各项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发盘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 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当发盘规定了接受的时限时,受盘人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接受,方为有效。如发盘没有规定接受的时限,则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对何谓“合理时间”,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避免争议,最好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接受的具体时限。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发盘人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方式,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接受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发盘人,对于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国法律通常都对接受到达发盘人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3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和来自用户投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站其观点和立场。本站不具备任何原创保护和所有权,也不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常见问答(FQAS)


什么是合同接受?

合同接受是建立合同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指的是被要约人对要约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并从而完成合同的订立。

如何表示接受?

接受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通过行为明示。但一般而言,接受最好以书面形式表示,以免产生纠纷。

是否一定要用何种形式?

没有强制性规定接受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但考虑到合同效力、证据力等方面,书面形式之接受通常更合理且可靠。

是否允许有条件的接受?

原则上,接受必须完全一致与要约内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但根据情况,如要约方同意附加条款,也可视为有效接受。

是否能变更之前的接受?

一旦表示接受,接受方就无法自行撤回或变更已给出的接受意思表示,但经要约方同意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