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救济方法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2024-01-01 14:01:26
By 野君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具证明。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就足以构成对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至于违约一方有无过失,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并不是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如果守约方没有遭到实际损失,或无法证明,或不能确定损失的基础,他就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一方违反合同,只要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时,受害方就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且要求损害赔偿并不因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因此,《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是主要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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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违约行为。即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 損害。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3. 因果关系。违约行为需要是损害发生的实质性原因。 4. 过错。赔偿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需要能够证明违约方存在故意或轻心过错。

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有哪些?

计算赔偿数额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根据实际损失计算。 2. 根据预期利润计算。 3. 根据市场价格差额计算。 4. 根据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计算。 5. 根据法定赔偿金额计算。

如何确定损害发生时间?

确定损害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参考: 1. 工程项目 - 完工日期或接受日期。 2. 商业货物 - 约定交货期满后的第一天。 3. 城市供应 - 供应日期或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 4. 服务 - 约定服务期满日后的第一天。 5. 无定期的义务 - 应履行义务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