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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如果因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以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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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专业性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申报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税,但延期期间仍需按规定申报纳税。所以,退税申请延期并不涉及增值税的补交。
延期申报是否影响退税金额?延期申报出口退税不会影响企业实际享受的退税金额。延期期间企业仍需按时申报纳税,但纳税申报并不损害企业日后申报退税的权利。企业申请延期后,仍可按实际出口金额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支持。
延期申报最长时间限制是多少?《通知》没有明确规定延期申报出口退税的最长时间限制。一般来说,如延期一个月至三个月内完成申报手续,税务机关仍会予以支持。但时间越长,可能面临更多审核问询。三个月以上延期需要报备税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