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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 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
需考虑国外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以及外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等因素。
2. 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
需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3. 对外订立合同时
不能盲目成交,避免造成不该发生的经济损失,且会造成不良影响。
1. 海运时
根据FOB、CFR、CIF成交条件,分别由买方或卖方根据舱容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2. 规定由船长作出选择
同样也要根据舱容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1. 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
2. 防止利用市场行情,故意多装或少装,而对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是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
1. 对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使用何种单位与方法
2. 数量机动幅度大小及其控制权
3. 溢短装部分的具体作价办法
4. 成交数量一般不宜使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眼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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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根据进出口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处理。如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货物出口国(地区)的经销商或供应商沟通,提供质量检查报告,寻求公平合理的质量解决方案。
合同数量是否允许部分误差?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都允许一定范围的数量误差。这主要考虑到实际操作和测量误差难免会产生。一般条款中都明确允许-/+5%的数量误差范围。这一误差范围内,数量少发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数量少发如何赔偿?如果数量少发超出合同明确允许的误差范围,需进一步确认是生产 links制造问题,还是运输中的损耗。少发部分的赔偿形式,可以通过打折价赔偿,也可以提供同等产品补货或现金赔偿。但需依合同约定或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