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可疑条款

2024-01-01 14:01:26
By 从心从你

1、信用证中指定货代或船东,但实际工作货代或船东又不配合或配合得热情过分(甚至还没有谈妥付款方式就说可装运);这种情况一定要小心,可能会是货代与客人的联合骗货行为;

2、信用证中指定通知方式,如E-mail/Fax/Tel等, 一定得确实认定该通知能够确实有效通知得到;

3、信用证中指定的可否转运,一定得确保客人所指定货代或我方所能找到的货代是否可实现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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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信用证中是否可以包含额外条款?

信用证原则上是用于贸易付款,不应包含额外的条款。如果申请人要增加额外的条款,可能会引起误解和争议。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不会接受此类请求。

信用证是否可以随意更改条款?

信用证一旦开立,其条款是固定的,不允许随意更改。如果申请人要求修改条款,需要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且受益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收货银行可能会拒绝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付款。

信用证中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的,信用证的条款具有法定约束力。信用证是独立于销售合同的付款保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供货物或服务,银行应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如果存在歧义,则应参照《统一信用证规则》等信用证惯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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